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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

水运的定义

水运是使用船舶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方式。

 

水运主要承担大数量、长距离的运输,是在干线运输中起主力作用的运输形式。在内河及沿海,水运也常作为小型运输工具使用,担任补充及衔接大批量干线运输的任务。

水运的类别

水运分海运和河运两种。它们是以大自然赐予的海洋和河流作交通线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河流湖泊都可以成为现成的水路。如果需要通航吨位较高的船舶,窄的河道要加宽,浅的要挖深,有时还得开挖沟通河流与河流之间的运河,才能为大型内河船舶提供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海洋运输是使用船舶等水运工具经海上航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但运输速度慢,且受自然条件影响。

 

内河运输简称“河运”。使用船舶和其他水运工具,在国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具有成本低、耗能少、投资省、少占或不占农田等优点,但其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速度较慢,连续性差。

 

港口是航运的起点和终点。船只的补给,旅客的上下、货物的装卸和船舶的检修都在这里进行。一个港口集疏运货物和旅客的能力,即每年有多少货物和旅客在这里集中起来用船舶运往外地,又有多少货物和旅客运到这里的能力,称为港口的吞吐能力。

 

集装箱运输是将多种多样的杂货集装于具有统一长、宽、高规格的箱体内进行运输。这些集装箱既可以装船利用水路运输,也可通过铁路、公路运输,中途更换车船不必把货物取出,可以提高装卸效率,有利于机械化操作,消化繁重的体力劳动,减少货物的损失,简化繁杂的手续,加快车船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可做到从发货人的仓库直接送到收货人的仓库,不必利用中转仓库,实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集装箱运输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推广到世界各地。

 

水运的主要优缺点

水运的优点是成本低,能进行低成本、大批量、远距离的运输。但是水运也有显而易见的缺点,主要是运输速度慢,受港口、水位、季节、气候影响较大,因而一年中中断运输的时间较长。

水运的形式

水运有以下四种形式:

 

1、沿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附近沿海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方式,一般使用中、小型船舶。

 

2、近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邻近国家海上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形式,视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远洋运输。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长途运输形式,主要依靠运量大的大型船舶。

 

4、内河运输。是使用船舶在陆地内的江、河、湖、川等水道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水运实务

水路运输作业涉及许多方面,下面择其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水路货物运输起运港承运货物验收的手续

 

起运港在运货物时必须按照核准的进货日期按运单验收货物,把好验收关:

 

1)货名、件数、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运单相符。按件承运的货物要当场点收清楚。对货名、件数不符,标志拴挂、粘贴不牢,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旧包装原标志未涂掉,应由托运人订正、整理、更换后再验收。

 

2)要详细检查货物包装状况,充分考虑运输和中转换装要求,对包装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由发货人整修合格后再验收。

 

3)对发货人交运的货物内容和质量,必要时可以抽查,发现匿报货名或夹带危险名、违禁品的,应拒收;发现重量不符,应由发货人订正,并按规定核收费用。

 

2、水路货物运输中起运港承运货物的手续

 

1)按规定必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未经批准的不能承运。

 

①提出货物月度托运计划。托运人凡托运整批货物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量货物、超过500公斤的剧毒品、一级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拖带浮物和笨重、长大货物,都应在每月13日前向承运人提出下月货物月度托运计划。

②提出货物运单。

 

A、填制货物运单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同一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货物名称要写具体品名,如品名过繁的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易腐、易碎、流质、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同一张运单托运;规定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同时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所填的到达港应是运价里程表中列明的港,除另有协议者外,不得指定具体的卸货地点,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各项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盖章。

 

B、保证货、单相符。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内容相符。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由托运人确定并准确填写在运单内。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号水线)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托运的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有危险货物、流质货物,易腐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③提出有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种手续的货物和应随附有关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时应将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需随货同行的,应在运单的“特约事项”栏内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2)严格审查运单。在运单中,到达港、收货单位及其地址、货名、件数、包装、重量、发货符号等规定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填写不合规定的,应要求发货人订正;有关证明文件或物品清单要在运单内注明。笨重、长大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另附清单。易腐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允许的运到期限,如不能保证在发货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到,不能受理。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流质品、易碎品、历史文物、稀有珍贵物品,以及性质不同,相互影响质量、不能混存混装货物,不能合填一张运单按一批托运。已经填妥的运单有更改时,须在更改处盖章,属托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托运人盖章;属承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承运人盖章。危险货物运输应使用红色运单,并加盖危险货物分类戳记;规定点交、点的特种货物和货主码头自行装船的货物应分别加盖“特运”、“自理装船”的红色空心戳记。

 

3)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禁运、限运以及须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证明手续要齐备;搬家物品要核对户口迁移证明并附有物品清单。

 

3、水路营运主体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办理的手续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水路运输企业或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所作的规定,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权限划分。

 

①交通直属企业,业经交通部准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的,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运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围的,由交通部审批。其中属于长江、黑龙江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由交通部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管理局审批,但国际旅游运输除外;属于其他内河省际运输的,由交通部委托各省交通厅(局)在交通部或交通部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管理局的确定的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内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际旅客旅游运输除外。

 

②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③减少运力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2)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

 

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经营范围申请表”,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变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4、因水路货物运输事故要求赔偿的手续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索赔的提出和受理。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的,应在收到货运记录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书》;超过时效再提出索赔要求,不再受理。货运事故若发生、发现于货物交送前,应向到达地的承运人提出;若发生、发现于货物交付时,应向到达地的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在起运地或到达地未设立业务机构也无业务代理人的,直接向船舶所属单位提出。提出索赔书的同时,应随附货运记录、货运单证和物货损失清单、价格证明文件。承运人受理索赔要求时应审查的事项包括索赔时效、索赔人的要求权利、应附的单证等,经审查不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索赔人证明理由,退回文件。受理的案件应开给接受赔偿要求收据,并在赔偿要求登记簿内编号登记。

 

2)处理期限和结案。承运人对赔偿要求要抓紧处理,一案一清,最迟在收到索赔书次日起60天内答复索赔人。承运人判明属本单位责任时,应尽快赔偿结案;判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赔偿要求的理由、申赔金额等通知责任方。责任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答复处理港;如拒赔须提出理由和根据;逾期不复,处理港应发电催询一次,自催询之日起15天内仍未收到答复时,处理港可对外赔付,责任单位不得拒付。索赔人收到承运人处理意见通知次日起1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承运人即赔付结案。但货物被盗,可已向公安部门报告主案的,赔偿期限可顺延半年。

 

3)责任单位异议的处理。事故的责任单位对处理港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一般事故以处理港意见为准,重大事故,跨省区、跨航区及沿海直属港、航的报交通

部裁定,省区内或航区内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局或航区管理局裁定。

 

4)承运人对灭失、短少货物赔偿后又找到原货物时,原则上应物归原主,接受赔偿人退回原赔偿。

水运仪象台

水运仪象台是我国古代一种大型的天文仪器,由宋朝天文学家苏颂等人创建。它是集观测天象的浑仪、演示天象的浑象、计量时间的漏刻和报告时刻的机械装置于一体的综合性观测仪器,实际上是一座小型的天文台。

 

整个水运仪象台高12米,宽7米,共分3层,相当于一幢四层楼的建筑物。最上层的板屋内放置着1台浑仪, 屋的顶板可以自由开启,平时关闭屋顶,以防雨淋,这已经具有现代天文观测室的雏型了;中层放置着一架浑象;下层又可分成五小层木阁,每小层木阁内均安排了若干个木人,5层共有162个木人,它们各司其职:每到一定的时刻,就会有木人自行出来打钟、击鼓或敲打乐器、报告时刻、指示时辰等。在木阁的后面放置着精度很高的两级漏刻和一套机械传动装置,可以说这里是整个水运仪象台的“心脏”部分,用漏壶的水冲动机轮,驱动传动装置,浑仪、浑象和报时装置便会按部就班地动作起来。

 

这台仪器的制造水平堪称一绝,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人民的聪明才智和富于创造的精神。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CWTCA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718日,是由全国水运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孟凤朝为理事长。

 

协会的宗旨是:努力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建设行业的进步和发展,使水运建设单位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协会围绕水运建设行业发展的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情况、要求和行业呼声;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及有关工作布署,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应的工作;积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行业统计和经济活动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研究本行业发展战略,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研讨、培训等活动,推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开发、引进及推广,为本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和发展与国际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目前拥有会员单位300多家,下设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勘察设计及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港口设施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内河航道分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建设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设立在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置综合部、联络部、业务部。协会主办《水运建设信息》,其编辑部设在联络部。

交通部水运司

1、机构职能

 

拟定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管理;负责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水运规费稽征和国际国内水路运输、港口、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及其他水运服务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2、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拟定司内工作制度,管理日常办公事务。

 

2、负责司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司务会、司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决定事项的催办工作。

 

3、负责司内公文处理、印鉴管理、文秘、档案、保密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4、负责司内人事、党务、纪检和监察工作。

 

5、负责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的海(河)运协定工作及对外联络、国内部门间协调、拟定协定草案、谈判预案、组织谈判、筹备签约等事宜,并监督执行。

 

6、归口管理司内外事工作,负责司内智力引进、人才和技术交流、培训项目的审核和对外联络。

 

7、参与拟定我国涉外法规、规章和有关航运政策工作。

 

8、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交通部台湾事务办公室

 

海峡两岸通航处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在部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归口管理交通系统涉台工作。

 

2、拟定有关交通对台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协调两岸通航业务,会办台湾航商在大陆设立机构及挂靠两岸港口航线准入工作。

 

4、负责部机关的赴台事务,办理交通系统赴台项目和人员审核工作。

 

5、归口管理与交通行业有关的两岸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负责部对台宣传工作,组织编辑对台宣传资料,拟定对台发言口径。

 

6、指导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业务工作;负责部机关的对台联络和台湾来访人士的接待工作。

 

7、承办部对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1、组织研究水运行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参与水运行业规划、中长期计划的制定和水运体制改革工作。

 

2、负责起草司综合性文件,拟定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司内核稿工作。

 

3、负责司内业务综合工作,协调司内、司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

 

4、指导水运行业信息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司内信息系统。负责水运宣传工作。

 

5、负责水路运输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及水运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6、归口管理司内水运行业“国标”、“行标”制订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

 

7、归口管理司内立法工作,拟定司立法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8、拟定水运立法基本框架,负责司内立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9、负责起草、修订有关水运行政法律、法规;参与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规章的协调和审核。负责有关水运民商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10、负责组织司内对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我部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及汇总工作。

 

11、负责水运行政执法管理和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开展立法项目的配套课题研究,负责组织水运法规汇编。

 

12、组织或参与水运立法方面的国际交流活动,参与有关国际公约拟定、修订的工作。负责水运司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国际合作的协调管理工作。

 

13、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运输与安全处

 

1、负责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紧急物资、抢险救灾、军运和军贸等特殊物资运输;参与国防动员中有关运输组织工作。

 

2、负责防汛、抗旱和三峡等重要水域的通航运输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暑期、春节、假日旅游及专项客运的组织协调及国际旅游船来华的管理工作。

 

4、负责交通专项用油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5、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港口安全评估、评价、评审,港口安全事故(船舶事故除外)的统计及案例收集分析与通报。

 

6、负责水运司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归口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

 

7、负责水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的制定工作。

 

8、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国内航运管理处(交通部治理水路“三乱”办公室)

 

1、组织拟定国内水运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规章和有关船舶技术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3、负责国内水路运输(客货及水运辅助)行业管理;负责国内水路运输(客货及水运辅助)企业、船舶、航线的管理工作;指导水路运政管理队伍建设。

 

4、负责水运运力总量和结构的调整,拟定调整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进口“二手船”的管理工作。

 

5、承办部治理水路“三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国内水路客货运输价格、规费及客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7、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国际航运管理处

 

1、组织拟定国际海运、海运辅助业和国际物流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国际海运及海运辅助业的行政管理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并监督实施。

 

3、组织拟定中国加入WTO有关海运服务的政策、措施;参与政府间国际水路运输双边、多边协定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的制订、修订工作及对外海运谈判工作。

 

4、负责外商投资国际海运、海运辅助企业及外国航商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

 

5、负责国际海运及海运辅助企业、船舶、班轮航线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及物流的管理工作。

 

6、负责内地与港、澳及台湾海峡两岸间的航运管理工作。

 

7、负责国际海运及海运辅助业价格、规费的管理工作。

 

8、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基本建设管理处

 

1、组织拟定沿海港口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及维护的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2、参与沿海港口和部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和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组织审查、审批沿海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沿海港口及部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竣工验收。

 

4、负责沿海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和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审批、申报沿海港口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

 

5、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沿海港口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的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等工作。

 

6、办理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境外工程的立项及有关审批事宜。

 

7、汇总上报港口大、中型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8、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工程技术处

 

1、组织拟定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法规,负责拟定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定额;负责培育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的管理,并监督实施。

 

2、归口管理水运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有关技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工作。

 

3、负责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的管理,并组织审定、登录及推广工作。

 

4、参与组织国家和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应用推广;参与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

 

5、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资信管理工作。

 

6、负责注册水运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个人资质认证管理工作。

 

7、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航道处(三峡处)

 

1、组织拟订航道维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航道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改革工作。

 

2、组织审定、公布全国航道技术等级;负责组织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负责国境河流航道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通航水域公用航道及其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航道及其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等航道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以及相关办法的制定工作。

 

4、组织、指导航道养护及航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经验交流,开展航道管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人才培训。

 

5、归口管理航道通告和航标动态通告发布及内河航道测量、疏浚工作。

 

6、组织对涉及重要航道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7、参与协调水资源综合利用中涉及航道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航道自然灾害的防范和治理。

 

8、负责落实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部三峡工程航运领导小组对三峡工程航运方面的有关决定,并监督执行。

 

9、负责提出三峡工程通航标准、技术规定、技术要求等;负责拟订与三峡工程航运有关的科研项目计划及调研工作,并监督实施。

 

10、负责三峡通航运输及三峡工程建设中涉及坝区航运有关业务的协调工作;归口管理三峡工程通航设施(船闸、升船机)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11、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内河建设处

 

1、组织拟订内河航运建设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参与内河航运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3、负责国家重点和中央投资、中央投资为主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初步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监督、招投标工作。

 

4、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审查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联合组织竣工验收。

 

5、负责内河航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内河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6、指导和监督利用外资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招投标、质量管理、设备采购、人员培训、项目总结等工作。

 

7、参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有关航运建设方面的协调工作。


8
、负责中德、中法内河航运合作协议的执行,以及内河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9、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港口管理处

 

1、组织拟定港口管理行政规章、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参与港口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3、负责港口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拟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港口规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5、负责港口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

 

6、负责引航和理货的行业管理,拟定引航、理货的管理法规,审批引航机构的设置。

 

7、拟定港口机械设备技术发展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8、负责部对外开放水路口岸规划、对外开放港口保税区的审定工作。

 

9、负责港口对外交流和友好港的审定工作。

 

10、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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