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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 定义

  研究生教育是学生本科毕业之后继续进行深造和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又可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 历史与现状

  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并不长。1935年4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效仿英美体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学位授予法",但是在旧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极为缓慢,只有少数高等学校招收过一些研究生。从1935年到1949年,仅有200多名研究生被授予硕士学位。新中国成立后,研究生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从1950年到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3万人。1966年由于进行“文化大革命”,研究生教育中断了长达12年之久。

  研究生教育真正开始有较大的发展,是在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以后。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从此,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招收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专业已发展到381个,分布在88个一级学科、12个学科门类中。经教育部批准,现有招收硕士生的单位共799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454所,科研机构345所;博士生招生单位399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42所,科研机构156所。从1978年至1999年,累计招收研究生77.3万余人,其中,博士生11.6万人,硕士生65.7万人。

  已毕业的研究生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中间有相当一批人已成为教学、科研和部门的主要骨干力量以及学术带头人,有的获得国家发明奖和重大科技成果奖,一批具有开创性的科研成果不仅填补了国内空白、有效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而且在许多领域内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誉。可以说,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和有限的教育资源,已使研究生教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为国家的教育、科研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经济和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也逐渐完善,研究生的种类和学习方式也非常灵活多样。除了全日制研究生以外,在职人员获得研究生学位的途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1]

  研究生教育 - 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方式的多样化,人们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也灵活多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目的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这些方式大体上可归为两种类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研究生学历教育

  研究生学历教育是指: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历教育大致有以下几种:普通研究生、单独考试研究生、参加一月统考的法律硕士和MBA。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是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没有学籍。毕业时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历不变。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大致有以下几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专业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 - 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更注重的是培养学生研究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特别是从事该学科科研教学的能力。但随着我国经济和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现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也逐渐完善,呈现非常多元化的特点,如现在研究生非常明显地分化为学术性研究生和应用型研究生两大类。前者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而后者(如专业硕士)更注重的是学生的业务能力。

  研究生教育 - 研究生的种类

  研究生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种类很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按照不同的方式,研究生有不同的分法。

  按攻读学位的等级划分

  按照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研究生可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两级。前者简称“硕士生”,后者简称“博士生”。

  按学习方式的不同划分

  按照学习方式的不同,我国的研究生可分为脱产研究生和不脱产研究生。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又称全日制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

  不脱产研究生按照入学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包括参加十月联考的攻读专业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和单独考试取得硕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按学习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划分

  按在校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研究生可划分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费研究生。

  (1)国家计划研究生

  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

  ①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实行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由国家和学校提供全部学费,住宿费需要自己承担,转户口和档案关系。

  ②定向研究生

  a.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b.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c.定向生在录取前,必须签订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二,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第三,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e.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内容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未签订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单位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2)委托培养研究生

  ①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概念及其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区别

  a.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b.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②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a.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b.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c.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办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d.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办理公证手续。

  ③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形式

  a.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b.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c.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由招生单位培养的办法。

  采取第一、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录取,并提出初选名单,经与委托单位研究同意(第一种形式的委托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经招生单位指导教师、教研室、系(所)审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

  (3)自费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即自筹经费研究生。经费自筹,计划外研究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而定。入学时要转户口和档案关系。计划外研究生同样需要参加国家的考试,考试内容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考试成绩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分数线但不能计划内录取的考生,可以及时向所报考的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申请计划外录取。教学安排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修满学分、论文通过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目前,三种类型的研究生中,国家计划非定向研究生(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公费"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少,而随着连年扩招,自费研究生的名额和比例也在不断增加。从长远来看,研究生全面收费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

  研究生阶段与大学阶段一样,不是义务教育,不能完全用纳税人的钱,自己负担一部分理所当然。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教育经费还严重不足的国家,义务教育的经费急需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还不能充分就学,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读研究生后能具有更高的教学、研究和工作能力,一般说来能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和更高的报酬,有限的投入能够有可观的回报。而且,再发达的社会,有资格读研究生的也是少数,适当收费也是对入学资格的合理限制。

  据统计,目前国家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约为3万元,培养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万元。高校扩招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很快。据统计,1998年,在校硕士研究生15万人,博士生4.5万人;2005年,研究生招生37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招生31.6万人,博士研究生招生5.4万人。

  目前,一些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如MBA早已实行收费,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以前国家支持一定的公费研究生是因为那时国家亟需这一层次的人才,而现在已经不存在这种燃眉之急。但可以放心的是,在研究生全面收费以后,其它配套的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也会相应的建立和完善,以防止研究生教育成为富人的专利。

  按照专业和用途的不同

  按照专业和用途来划分,研究生可分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种类研究生。

  (1)普通研究生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目前,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特殊类研究生

  特殊类研究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目前,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已达15类。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①特殊类研究生相关知识

  a.专业学位和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的异同

  我国于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当初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就研究生的学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置了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的职业指向性非常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大多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b.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

  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

  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习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一起举行。

  c.专业学位的招生条件

  专业学位招生条件的最大特点是,要求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一般要求本科毕业,有的专业要求报考者具有学士学位。绝大多数专业学位要求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单位推荐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软件工程领域也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生。

  d.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

  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都有规定的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有所不同。对此,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每年都会在发布报名信息时公布相关方案。联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其中有的考试是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

  e.专业学位的招生名额

  不管是10月“联考”这一批,还是年初“统考”的这一批,招生单位的招生名额都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相对来说,10月“联考”的招生名额更加宽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单位自定。但由于要保证教育质量,因此拥有自定招生名额权利的招生单位并不会来者不拒,而是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和生源情况来确定招生名额。

  另外,有的专业学位招生对于来自某些领域的学生有一定的招生额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硕士,《关于2006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非政府部门人员的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统考”的招生名额则是被纳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f.专业学位的录取分数线的划定

  10月“联考”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统一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1月“统考”的录取工作,则是先由国家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按地区和专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过线者。

  g.专业学位教育证书

  由于攻读方式不同,大多数专业学位教育只授予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单证”),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等,存在既有学位证书,又有学历证书的“双证”情况。大体来说,“统考”生是“双证”,“联考”生是“单证”。

  按照考试方式分类

  硕士研究生根据考试方式主要包括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联考、MBA联考等。

  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条件是大学本科学历或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除了要达到学历及年龄的要求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者,除要符合报考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除了要符合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1]

  研究生教育 - 学历与学位

  学历

  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学习经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通常讲的“学历”则是指具有特定含义、特定价值的“学历”,也就是说一个人具有什么学历,是指他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历与学位的关系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而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力、同等学力与学历、同等学历的区别

  学力:是学习的能力的简称,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以及接受知识、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方面的能力。

  同等学力:指学习经历不同,但在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方面达到同等程度的人员。同等学力是在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申请学位和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中,虽然没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生、博士生学历,但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了大学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毕业者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的单位的审核。

  学历:如上所说是指一个人学习的经历。

  同等学历:是指具有与某教育相同层次的学历或者获得同级教育但非同一学科、专业的毕业证书(包括相应的学位)。同等学历的概念在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中就有参考的意义。如研究生招生中经常出现的同等学历考生(非某一学科专业毕业的本科、硕士或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跨学科、专业报考硕士生、博士生;在学位工作中出现的非本学科专业毕业的同等学申请者(硕士、博士研究生或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跨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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