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咨询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您当前位置:行业知识> 交通运输行业 > 航空运输业 > 通用航空服务 > 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

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正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蓬勃状态。记者近日从民航总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了解到,现在申办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越来越多。截止到今年8月份,民航总局共批准筹建30家通用航空企业,加上此前已经拿到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61家企业,业内人士预计到2008年,国内的通用航空企业将接近100家。

 

一、通用航空发展潜在市场巨大

 

统计数字表明,目前全世界约有通用飞机336万架,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员达70万名。而大型民航飞机只有6万架,约40万名飞行员。因此,通用飞机在国家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已将发展通用飞机列入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据了解,近一两年,我国通用飞机的数量较以往有大幅度的增长。截止到2005年年底,通用航空全行业飞机数量达46种共570架。民航总局预测显示,到2012年我国需要各类通用航空飞机10,00012,000架。预计未来5-10年,通用航空飞机数量的年均增长率将达到30%。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务飞行、商用飞行、空中游览、私人驾照培训,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了足够大的市场需求。这必然导致为之提供服务的领域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据介绍,通用航空及其带动的产业将形成一万亿人民币以上的市场容量。未来10年.通用航空将会得到飞速的发展.将会是继续干线飞机、支线飞机之后另一个迅速崛起的朝阳产业。

 

二、六因素制约通用航空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六因素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一是由于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政策导向、规划制定和决策上对通用航空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使得对通用航空投入少,造成通用航空飞机老旧.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二是各种人才外流,特别是优秀飞行员外流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三是机制不顺,通用航空企业发展缺少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航空应是经营单位。它应和运输航空企业一样,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经济存、发展;四是空域管制捆住了通用航空手脚。天空开放是通用航空大发展的前提。空域使用要最大化,限制要最小化,是航空发达国家所遵循的一条空域开发和使用的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空域管理和使用的目标:外部环境差,严重影响了通用航空发展。现在,企业经营通航业务难度很大,受空管油料和机场等多方面制约严重,突出表现在任务和航行申请审批难,机场使用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五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也制约了通航的发展。因此建立一整套管理通航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六是生产单位小,缺乏统一组织管理者,制约了通用航空农业作业。

 

三、未来发展尚需从五方面改革

 

为扭转通用航空发展滞后难题,业内人士建议从五方面进行改革。首先需国家加大对通用航空扶持的力度。建立通用航空发展基金,对公益性质的作业给予扶持,实行机场收费补贴,降低对通用航空的收费标准,降低进口飞机的关税。其次大力开展飞行员培训和通用航空人才教育。改革飞行员的培养机制,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针对同行运营企业急需的管理、维修、飞行等发面的后续教育,组织培训,提高通航整体管理水平。三要调整通用航空市场准入办法,降低准入门槛,以鼓励全社会投资通用航空业。未来5年一10年间,我国应进一步对现行的通用航空市场准入机制加以改革。四要废除具体作业任务审批办法,减少行政干扰。建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外,今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对于通航作业飞行应不再实行任务审批,而是依据法规对其经营活动实行事后监督,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五要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府和企业的沟通桥梁。

美国通用航空现状

美国的通用航空的发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被过剩的航空器和飞行员促成的。1926年的《空中商务条例》制订了早期通用航空的规章。到2001年为止,美国约有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占总航空器的96%),而固定航班商业航空的飞机则有7,100架(占总航空器的4%)。美国共有635,000持有执照的飞行员,其中通用飞行员就有373,000名(占总数的59%)。美国现有19,100个公共或私人机场,而固定航班之商业航空仅在其中的651个机场运作。1998年的纪录显示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共执行了28,100,000小时的飞行。由于通用航空机场的建设成本小于高速公路2公里的造价,所以大量分布在美国各地的通用机场带动了小社区的发展,并缩短了城市和乡村的差距。

 

通用航空在美国除了公务机的商务飞行外,主要有应急服务,如救火、空中救护、测量和制图、执法、运输邮件和刊物、油气管线巡查和勘探、环境保护等有商业价值的飞行。另外,亦有包括体育、旅行、观光、训练等休闲性飞行活动。由于多年来美国通用航空的全面蓬勃发展,吸引许多爱好飞行的人士领取飞行执照,给商业航空提供了飞行员来源的保障。而由于通用航空的持续成长,美国已具备完整的通用航空工业,其成员包括:飞机制造商、零配件制造商、航空电子仪表制造商、飞行学校、飞行俱乐部、飞行模拟器制造商、固定维修基地(FBO)、机场开发管理公司、飞机销售商、飞机租赁公司、飞机中介公司、飞机估价公司、飞机装修公司、飞机贷款和保险公司、产权分享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商、航油供应商、安全保障顾问公司等。当然亦包括了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各类通用飞行器执行有偿飞行的营运业者。这些工业界的成员组成了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产业,每年给美国带来相当于64亿美元的经济产值。

 

美国通用航空工业的各成员都有其自行组成的协会式组织,在产业范围内交流技术、管理和自我规范,按美国政府交通部下属之联邦航空局之各项规定进行其经济活动。基本上美国政府对通用航空仅扮演法规制定和监督的角色,给予通用航空应有的成长空间,并由其他联邦政府研究机构,如航太总署(NASA)等提供科研和技术开发,提升飞行器之性能和安全性,并且试图以科技手段达成普及通用航空的目标,更进一步地平均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改善地面交通之拥堵,加速人员科技和资金的流通,使通用航空象一般地面交通工具一样是可负担而且方便的选择。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现行的由局、站值班首长负责组织与实施飞行的制度,是根据中国民航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制定的。这一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民航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此,对于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责任和飞行保障工作

 

航空公司的飞行组织与实施,由航空公司领导负责,在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航行签派机构组织实施。航空公司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情况,制定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公司所属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民航局所属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安排航空公司申请的飞行计划,提供空中交通管制、航空通信、航空导航、航空气象、航行情报、告警和搜寻救援服务,并对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执行民航局制定的航务管理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和同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向航空公司提供飞行场道、机坪、灯光以及各种地面服务设施。

 

二、关于飞机放行及特殊情况处置的责任

 

航空公司飞机运行中有关飞机的放行、延误、改航、备降、取消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置,由航空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负责。航空公司可以将飞机的放行和决定飞机延误、改航、备降、取消的责任委托给其他航空公司或有关的航务管理机构,委托的这部分责任应以双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飞行流量控制、飞行高度和飞行间隔的配备,如不同意飞行应通知机组和航空公司签派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向航空公司签派人员提供有关飞行中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但在任何情况下,机长对飞行中的特殊情况处置负有最后责任。

 

三、关于航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航班计划由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提出。

 

国内定期航班(包括补班)计划,由航空公司同有关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协调后,在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航线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并报民航局备案;跨管理局地区的航线报民航局批准。

 

国内不定期飞行(包括加班、包机、调机、训练等),由航空公司予先同有关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协调后,至迟于实施前一天15时前报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备案。如属非固定航线,应至迟于实施前三天报批。

 

定期和不定期的国际飞行(航班)计划,由航空公司同有关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协调后,报民航局审批。

 

四、关于专机飞行任务的接受、下达、检查

 

专机任务在通常情况下,由民航局直接或通过各管理局下达给各航空公司。专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按专机规定进行。

 

五、飞机的放行程序

 

起飞站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必须在飞机预计起飞前一小时三十分,认真研究航线、起飞站、降落站的天气实况和预报。遇有复杂气象,应与飞行员、气象预报员共同讨论,根据天气标准、飞机性能、各种设备保障条件以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放行许可和降落机场是否关闭等情况,分析是否适航,与机长协商一致,共同作出是否放行飞机起飞的决定。

 

航空公司航线航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必须在飞机预计起飞前一小时三十分,研究航线天气情况和其他情况是否适航。如适航则不发放行许可,如不适航,应向起飞站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发出不放行的电报。如航线和飞行时间较长,也可采用分段放行办法。飞机起飞后,应随时掌握飞行情况,了解航线和机场天气演变情况。

 

关于航线航行签派员的设立,由航空公司根据情况确定。可由公司航行签派员统一负责航线签派;也可根据公司所经营的航线,划分航线或划分区域分工负责航线签派,设立专门的航线航行签派员。

 

降落站、备降站的公司航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必须在飞机预计起飞前一小时三十分,认真研究本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随时了解和掌握机场和备降机场天气演变情况、开放或关闭情况。如发现本站天气有变坏趋势并有可能低于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时,应及时向机长、起飞站航行签派员提供情况,并通知航线航行签派员、公司航行签派员。

 

当降落站的天气实况低于气象最低条件,而天气预报在飞机到达时高于最低条件,或者短程航线降落站的天气实况良好,而天气预报有转坏趋势,但飞机到达时天气实况不会低于气象最低条件,只要有天气稳定可靠的备降机场和携带有必需的备用油量,起飞站航行签派员可以放行飞机起飞。当降落站天气预报和实况确实稳定可靠,而备降站因天气等原因关闭机场时,起飞站航行签派员也可以放行飞机起飞。

 

六、不正常飞行的处置程序

 

1)飞机的延误、取消

 

起飞站公司航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如认为航线、起飞站、降落站、备降站天气不适航,或因飞机故障,某些地面设施不能保障飞行,降落站关闭,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不放行等原因,飞机不能保证在预计起飞时间前后十五分钟内起飞,应决定飞机延误,并按协议通知本站有关飞行保障部门、沿途机场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如因上述原因延误以至当天不能飞行时,报经公司航行签派员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可以取消当日飞行。飞机决定取消,应通知本站各飞行保障部门、沿途机场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2)飞机的返航、备降

 

当飞机在空中飞行,降落站机场关闭或飞机预计到达降落站天气条件低于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时,或者航线上有不可绕越的危险天气,或者飞机发动机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安全飞行时,机长应当根据航程远近、机上油量、地面保障设备等条件,采取返航或去备降机场降落的措施,并将该决定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公司航线航行签派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向机长及时提供起降站、备降站和航线上的天气情况,并为飞机的安全飞行提供一切方便。禁止飞机低于机场、机长、飞机的气象最低条件起飞和着陆。只有当起飞站、备降站的天气条件都低于气象最低条件时或者油量不足、机械故障等情况,不能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时,才允许飞机低于气象最低条件着陆,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力提供保证飞机安全降落的条件。

 

七、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当飞行中发生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第一七五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对其航空器的处置机长有最后决定权。在保证机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措施保全飞机。只要时间允许,机长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公司航线航行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公司航线航行签派员或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将此情况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为遇到特殊情况的飞机提供安全飞行的有利条件。

 

八、关于禁止飞行的规定

 

按照民航局(83)民航办字第99号文《关于保证安全的决定》中关于禁止飞行的十九条规定执行,但其中第五条改为:“降落机场非天气原因关闭或航线不放行。”

 

九、关于机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各机场应急计划的制定,按照(86)民航局字第253号文《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十、关于关闭机场的规定

 

根据机场管理机构每日提供的场道道面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如果机场天气条件低于机场开放的最低标准或跑道以及其他设施故障不能保证飞机安全起降,可以由航务管理机构发布机场关闭电报。机场关闭后,禁止飞机起降。由于天气原因,无机场供备降,航空公司决定在关闭的机场降落,航务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积极提供所有条件,但其后果由航空公司及其飞机机长负责。

 

十一、航务管理机构的各项服务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根据飞行计划,调配飞行冲突,配备飞行间隔和飞行高度,防止飞机与飞机相撞,防止飞机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促使空中交通流畅并有秩序地飞行,提供有利于飞行安全和效能的飞行情报服务与告警服务,协助援救组织搜寻和救护遇险飞机,对发生特殊情况的飞机尽力提供有利条件。空中交通管制员对仪表飞行时飞机之间的高度、距离、间隔配备和指定的飞行高度是否正确负责,对目视飞行的飞机实施管制时,必须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和目视飞行规定。目视飞行时,机长对保持飞机之间的间隔、距离和飞机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以及飞机在滑行时与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是否正确负责。

 

2)通信导航部门。为了保障飞行的正常运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航务管理机构所需的有线电话、电传、陆空无线电台、雷达和导航设施,由通信导航部门提供服务,使用单位应与通信导航部门签订协议。如使用军民合用机场军方所有的通信导航设施,由航空公司自行联系。

 

3)航空气象部门。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气象服务,按照现行气象供应办法,由气象部门提供。航空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有关气象部门协商,签订气象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提供气象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方式。气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航空公司提供气象服务。航空公司飞行人员应将飞行中所遇到的气象情况提供给气象部门并有责任对气象资料的正确性作出评价,将其评价反映给有关气象部门。

 

4)航行情报部门。航行情报部门有责任将所掌握的航行情报,及时准确地提供给航空公司航行情报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航空公司应按照(85)民航局字第441号文《关于下发‘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建立航行情报机构,配备持有执照的航行情报人员,并沟通与民航局航行情报部门的联系渠道,解决传递航行情报手段,建立保管、使用、传递航行情报的制度。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信导航、气象、油料、场建等部门,应按(86)民航局字第326号文关于《民航各技术业务部门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情报资料的规定》,提供最新资料,以便航行情报部门编发航行通告。

 

十二、其他飞行保障工作

 

工程机务、运输服务、场道、油料、卫生、车辆等项飞行保障工作,由航空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提供飞行保障服务。

 

十三、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的传递

 

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应按规定分别拟定、下达和传递。各航空公司航行签派部门及其代理机构每日要拟定本公司的和本公司在本站起降的飞行计划,并通知公司有关单位和有关站航行签派员及其代理机构,由本站始发的飞行计划还要向当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各机场航务管理机构的航行部门要拟定进出和飞越本机场的飞行计划,并通知机场当局和本航务管理机构的有关部门。由本机场始发的飞行计划还应按规定时间通知沿途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行部门通知的飞行时刻,通知机场有关部门拟定保障飞行计划。

 

飞行动态,包括起飞、降落、延误、取消、返航、备降等动态以及其他飞行不正常情况,由航空公司的航行签派部门及其代理机构通知沿途各起降、飞越机场的本公司的航行签派部门及其代理机构,并由航务管理部门通知沿途各起降、飞越机场的航务管理机构的航行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十四、飞行和飞行保障的协调

 

政企分开以后,各机场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驻场航空公司,应互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主动配合,密切协作。遇有飞行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由航务管理机构主持协调解决。


相关文章链接:
 ·燃油附加费 [1-5]
 ·跨大气层飞行器 [10-17]
 ·企业号航天飞机 [10-17]
 ·暴风雪号航天飞机 [10-17]
 ·挑战者号航天飞机 [10-17]
 ·阿特兰蒂斯号航天飞机 [10-17]
 ·飞机飞行路线的确定 [12-27]
 ·飞机黑匣子 [12-27]
 ·飞机旅行防病须知 [12-27]
 ·飞机的特点 [12-27]
 ·飞机的类别 [12-27]
 ·航空的定义 [12-27]
 ·通用航空 [9-1]
 ·直升机的用途 [7-23]
 ·通用航空的定义 [7-23]
相关研究报告:
 ·2011-2015年中国廉价航空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1-2015年中国民用航空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Copyright © 2002-2012 版权所有